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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评选表彰工作,激励推进社科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化建设,调动社科类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积极性,提升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影响和地位,根据海南省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海南省党群、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以及省社科联章程和我省社科类社会组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二条省社科联设评先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先委员会主任由省社科联党组书记(主席)担任,分管副主席担任副主任并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学会学术部人员组成。
第三条评先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先方案和评先指标,作出终审意见。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拟定评先方案,拟定《先进社会团体评选指标》和《先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评选指标》,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按评选指标估分,提出初审意见,向评先委员会汇报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先表彰每两年一次。评先当年8月份启动,12月份召开表彰会议暨经验交流。
第三章参评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参评条件
以省社科联为业务主管单位,在海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满两年,且连续两年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均可参评先进单位;符合上述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均可参评先进个人。
第七条评选标准
(一)先进社会团体评选标准:依据《先进社会团体评选指标》,评分达到800分以上。
(二)先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评选标准:依据《先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评选指标》,评分达到800分以上。
(三)社会组织先进个人评选标准:模范遵纪守法,热爱社会组织工作,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加社会组织活动,开拓创新,为推动本社会组织工作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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