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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级社会组织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来源:时间:2015-10-11 17: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评选表彰工作,激励推进社科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化建设,调动社科类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积极性,提升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影响和地位,根据海南省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海南省党群、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以及省社科联章程和我省社科类社会组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二条省社科联设评先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先委员会主任由省社科联党组书记(主席)担任,分管副主席担任副主任并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学会学术部人员组成。

    第三条评先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先方案和评先指标,作出终审意见。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拟定评先方案,拟定《先进社会团体评选指标》和《先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评选指标》,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按评选指标估分,提出初审意见,向评先委员会汇报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先表彰每两年一次。评先当年8月份启动,12月份召开表彰会议暨经验交流。

    第三章参评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参评条件

    以省社科联为业务主管单位,在海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满两年,且连续两年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均可参评先进单位;符合上述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均可参评先进个人。

    第七条评选标准

    (一)先进社会团体评选标准:依据《先进社会团体评选指标》,评分达到800分以上。

    (二)先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评选标准:依据《先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评选指标》,评分达到800分以上。

    (三)社会组织先进个人评选标准:模范遵纪守法,热爱社会组织工作,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加社会组织活动,开拓创新,为推动本社会组织工作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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