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17年9月28日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7月3日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五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海南省社科联。
英文译名为Hainan Federation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Circles,缩写为HFHSSC。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海南省委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工作者组成的联合组织,是省委、省政府联系与团结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全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努力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大繁荣,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海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服务,为新时代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作贡献。
第四条 坚持党对本会的领导。中共海南省社科联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指导本会工作机构和所属单位基层党建工作,健全完善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推动海南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组织指导全省新型智库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二)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组织与管理,组织实施重大课题联合攻关,推动重点学科及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负责全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及日常管理;
(三)承担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组织工作,组织评选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
(四)依法管理和指导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履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联系全省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社科研究机构以及市县等基层社科联机构,指导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业务工作;
(五)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宣传普及工作,推进哲学社会科学通俗读物出版与普及基地建设,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培训、咨询等服务活动;
(六)建设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交流、数据平台,组织指导社科领域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开展省内外、国(境)内外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七)组织指导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壮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和宣传普及人才队伍;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服务;
(九)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由本省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社科研究机构、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基层社科联组织及其他相关哲学社会科学组织等组成。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根据本会章程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交流和科普等活动;
(二)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享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理论研讨、学术交流、普及咨询等各种学术活动,并获得必要资助与指导;
(四)申报国家和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先进团体、先进工作者等。获评后,可获得相应资助、奖励和表彰;
(五)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其他支持、帮助和服务;
(六)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调研、科普等各种活动;
(四)及时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活动计划,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向本会推荐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哲学社会科学专业人才和先进工作者,提供社科成果和学术信息、资料。
第九条 退会及处理:
(一)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须事前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并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二)会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或连续十二个月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本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理;
(三)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批准或登记管理机关取缔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体会员、相关省直单位和省社科联机关等协商推举产生。必要时,省社科联主席团可邀请部分特邀代表出席大会。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主席团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重点任务和其它重大事项;
(三)审议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
(四)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五)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委员会。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连选连任累计不超过两届。委员当选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会重点工作和其它重要事项;
(三)修订和审议通过本会《章程》修正案;
(四)选举产生主席团或主席团部分成员;
(五)审议通过秘书长人选;
(六)审议通过名誉主席、学术顾问等人选。
第十六条 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本会工作。主席团会议(主席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研究决定本会有关事项。主席团驻会成员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席、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会不驻会兼职副主席代表所在单位参加本会及主席团工作。在任期届满之前,如因岗位变动不能或不宜代表单位参加主席团工作,本人应辞去所兼任的副主席职务,由原单位另行推荐兼职副主席建议人选,经干部管理程序确定为兼职副主席提名人选,经委员全体会议选举当选为新任兼职副主席。
第十九条 本会设置荣誉职位。荣誉职位分名誉主席和学术顾问两类。名誉主席为省社科联最高荣誉职务,用以彰显获任者所取得突出学术成果以及所具有的良好品格和学术声誉。学术顾问为省社科联一般荣誉职务,用以彰显获聘者所取得较为突出学术成果以及所具有的良好品格和学术声誉。
第二十条 荣誉职位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有效。主席团向获任荣誉职位的专家学者,颁发聘任证书。
第二十一条 获任荣誉职位的条件
(一)获任名誉主席者,应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的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应在所研究领域具有突出的学术成就,拥有很显著的学术影响力和带动力,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具有很高的学术声誉。
(二)获任学术顾问者,应主持过省级以上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应在所研究领域具有较为突出的学术成就,拥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和带动力,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第二十二条 本会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委员职责时,经主席团主席提议,通过主席团会议调整。本会新接纳的团体会员,可增补委员。由团体会员推荐的委员,如该团体因注销登记或已不再是本会团体成员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机关,是本会委员会和主席团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省财政预算拨付资金;
(二)省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本会主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捐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修正案经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新通过的章程或修正案生效后,原章程或相应修正条款自动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团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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